重大訊息

2022-09-26
疫情指揮中心函知,請各縣市衛生局依確診者分流條件及解除隔離條件,落實分流收治於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及居家照護

 

一、為確保國內醫療機構對疫情的因應,疫情指揮中心於本(111)年5月17日調整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年齡70歲(含)以上、年齡65-69歲獨居者、懷孕36週(含)以上、出生3-12個月且高燒(>39度)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得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前述確診者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求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
二、經統計「傳染病通報系統」確診者之收治隔離情形,年齡70歲(含)以上者約占全國確診病例的6.1%;依收治隔離場所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占全國確診病例的0.6%,爰估計多數確診長者未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收治。三、鑒於近期社區傳播風險提升,且考量70歲(含)以上年長者為感染後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死亡之高風險族群,為利儘速給予抗病毒藥物及強化醫療照護,降低病情惡化之風險,請各縣市衛生局積極督導所轄醫療機構之醫師或醫事人員於評估確認確診或提供醫療照護時,確實提供是類對象相關收治場所建議及隔離治療等衛教資訊,並由衛生局評估及安排合適收治地點,以防範社區年長者或年長獨居者因罹病危及其生命安全。
四、另有關醫院收治之確診個案,倘經醫師評估已無住院醫療需求,但未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請依以下原則下轉返家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
(一)經臨床判斷症狀緩解可直接返家者,下轉返家進行居家照護並隔離至距發病日或採檢日達7日。
(二)經臨床判斷建議至加強版集中檢疫所者,由集中檢疫所之醫師依臨床判斷進行採檢,並依檢驗結果評估解隔;倘檢驗結果仍不符解隔條件,但症狀緩解得下轉返家者,進行居家照護並隔離至距發病日或採檢日達7日。
五、鑒於確診者多數採居家照護管理,為利實務運作需求及保障病人獲得適切之隔離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得經醫療人員或衛生機關防疫人員評估後,採取居家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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