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訊息

2025-03-04
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受理「生產事故事件通報」,請查照。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2月21日衛部醫字第1141661178B號號函辦理。
  •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10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
  • 次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 據此,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期間,若有發生生產事故事件者,請依前開規定及生產事故通報相關作業說明,向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通報,逾期未通報者將逕予裁罰。
  • 另衛生福利部已於114年2月12日以衛部醫字第1141660565號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辦理生產事故救濟部分業務在案,有關前揭生產事故通報作業及相關公告請逕至該部首頁http://www.mohw.gov.tw>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法人管理及醫事爭議調解>生產事故救濟專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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